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通知(1996.6.7)

1996-06-07
来源:


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计委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厅、省计委


为合理调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工资关系,现将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1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资控制线的实施对象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180%的流通领域企业,以及达到200%的工矿企业,均列入工资控制线调控范围。


二、工资控制线水平的确定


各企业工资控制线水平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确定。预计全年实现税利超过上年实现税利10%以上(含10%)的企业,当年实发实际工资总额的增幅最高不超过7%;预计全年实现税利超过上年实现税利10%以内的企业,当年实发实际工资总额的增幅最高不超过4%;预计全年实现税利较上年下降的企业,实发实际工资总额的增幅不得超过1.5%;亏损企业实发实际工资总额不得增长。其中,较上年增亏的企业,其实发实际工资总额应适当下浮。


年终实际完成的经济效益与年初确定工资控制线时效益预计数相差较大的企业,其工资控制线可根据实际完成的经济效益和上述确定原则,由同级劳动部门、计委适当调整。


各有关企业工资控制线由各级劳动部门、计委于当年5月底以前共同公布。



三、处理好工资控制线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关系



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要同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结合起来,企业实发工资总额首先应控制在劳动部门审批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核定数以内。在此基础上,属于工资线控制范围内的企业,要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核定的实发工资总额要低于挂钩或包干方案允许提取数。企业按政策提取数高于工资控制线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核定数的工资部分,转作企业工资储备金或职工补充养老金。


四、企业工资控制线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管理


企业工资控制线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由省劳动厅审批或委托当地劳动部门审批;省属企业的工资控制线由省劳动厅、计委审批;各地所属企业的工资控制线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由同级劳动部门、计委比照上述办法管理。


各地应按照鄂劳薪[1995]205号文件规定,加强对企业执行工资控制线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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