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网友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做了明确的规定。
该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根据该规定可知,职工的工资和经济补偿并不是当然的排在破产财产清偿第一顺位的,而是在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才作为第一清偿顺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