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问:“公司准备发年终奖了,但有员工离职了,公司还应当给这些离职员工发放年终奖吗?”
2017年11月3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该指南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该指南的第37条对前述问题作了规定,可供参考。
该第37条规定的内容为:“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通知、会议纪要等规定有权利领取年终奖的劳动者范围为年终奖实际发放之日仍然在职的劳动者为由,拒绝向考核年度内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发放年终奖的,如该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劳动者请求给付年终奖的,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工作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确定发放年终奖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