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通知上午签收,下午员工提交病假申请,怎么办?看看这篇案例

罗义昌
2026-07-22
来源:

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发出解除通知时不知晓劳动者处于医疗期的,劳动者签收后即告知并提交病假证明,用人单位随后明确推迟解除日、继续支付病假工资的,原解除通知不生效,劳动关系继续履行。

简介:

刘某于2010年11月30日入职天津某甲儿童游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双方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刘某工作岗位为店铺副店,实际工作地点在天津某店。

2025年5月31日店铺因商场租赁合同到期且无法继续经营倒闭。

2025年5月8日、2025年5月9日,刘某、公司双方进行了离职面谈,刘某向公司表示身体有问题,但当场未提出休病假或表示在病假期内

2025年5月9日,公司向刘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5年5月10日,刘某于上午签收,下午向公司提交病假申请,并在晚上向公司人力发送短信称“我身体很不舒服,腹部不舒服还恶心,下面是我的请假单,建议随诊,建议休3天,请查收!”。

2025年5月13日,刘某再次向公司人员发送短信,称“.......然而后来很意外的收到了公司发来的解除通知,本人认为该通知违反劳动合同法,本人现在在医疗期内,现请公司撤销解除通知,如未撤销,则公司为违法解除。”后刘某、公司双方进行了协商。

2025年5月29日,刘某向公司人员发送微信,内容为“公司已向我发送了解除通知的情况下,您代表公司同我进行了赔偿的交流和沟通,但您提出的方案(公司按病假给我计算到6月14日,二次报销到6月底),我暂时无法同意,我想继续履行合同,等看好病再说。如要按解除协商,也要根据我现在医疗期的特殊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看公司在此基础上能给出的赔偿方案。麻烦您跟公司转达一下,谢谢。”公司人员询问“你希望的赔偿方案是什么呢”,刘某回复“我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看完病再说。”

2025年6月6日,公司向刘某发出《通知书》,其中载明“鉴于您2025年5月10日、5月12日、5月13日、5月20日、6月3日连续提交就诊记录、病休证明等资料,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记载的劳动合同解除日将依法予以推迟……”此后持续向公司提交病假条及诊疗证明等资料,公司向刘某支付了病假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刘某随即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9209.2元以及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向刘某发送的通知书无效。

该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刘某不服,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仍不服,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但本案中,公司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对刘某是否处于医疗期并不知情,刘某在签收该通知后才提交病假申请并作出说明。此后双方就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履行、如解除合同赔偿方案如何确定等问题进行多次沟通,期间刘某明确告知公司“现请公司撤销解除通知”并提交病假材料,公司继续向刘某支付医疗期待遇,并通过发送《通知书》的形式对刘某撤销解除通知的要求予以确认。公司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双方劳动合同尚在履行过程中,刘某的各项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审法院认为公司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对刘某是否处于医疗期并不知情,刘某在签收该通知后,才提交病假申请并作出说明。此后双方就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履行、如解除合同赔偿方案如何确定等问题进行多次沟通,公司通过发送《通知书》的形式,明确告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推迟。截止目前,刘某向公司提交病假申请,公司继续向刘某支付医疗期待遇,现双方劳动合同尚在履行过程中,刘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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