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工时记录仅用于核算报酬,未对缺勤、出勤时间短等情形采取管理或惩戒措施的,不足以认定为劳动法意义上的考勤管理。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日,天津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与戴某(乙方)签订《劳务协议》,协议约定,戴某系临时劳务人员,自愿在公司继续提供劳务活动,乙方提供劳务应达到甲方的各项要求和标准,并接受甲方针对乙方劳务成果的考核、验收。劳务期限为自2024年12月1日至2027年12月1日,约定劳务费用由员工每月25日核对上一月度工时并签字确认,乙方劳务费用为55元/小时,日薪月结(试用期满后的劳务费用标准按甲方依法指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用根据当月出勤;包含但不限于劳务费用中相应津贴、奖金、补贴等)。
甲方通过乙方的月度出勤率,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表现、技术能力、量化和非量化等方面测评考核相结合为标准,作为乙方月度浮动劳务费用薪酬。
乙方对此充分知悉且认可,无任何异议。甲乙双方均悉知,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不得以劳动关系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不对乙方承担劳动法项下的各项义务,双方之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属于劳动法范畴内的各项法律法规。协议还约定:公司无需为本人缴纳社保、公积金、本人不得向公司要求工伤等任何社保待遇等内容。
2025年6月24日,戴某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请求确认戴某与公司自2025年2月25日至2025年6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
2025年6月30日,该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戴某不服,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戴某陈述,其岗位是焊工,负责设备的焊接工作。计薪是按小时计薪,按月发放,下发薪。公司的财务丛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戴某发放工资,还有一个代发公司名为天津某甲有限公司向戴某发放工资。公司未给戴某缴纳社保。关于考勤管理,戴某陈述,每天刷脸打卡上班,打卡没有相关证据,但提供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报工时。工作时间为早上7点半到晚上7点半,午休半小时,没有休息日,如果休息需要向代班请假,公司提供宿舍,要求所有员工必须统一入住公司提供的宿舍。
公司陈述,计薪是按时计薪,但并非按月发薪和下发薪,公司对戴某进行工时统计后,公司向戴某发放劳务费,并没有固定发放工资的情况。刷脸打卡是为了统计戴某的工作时长,而非考勤管理,双方签约后,戴某没有直接开始提供劳务,在有劳务需求后,戴某到公司进行劳动,每天的工作时间和是否出勤并不固定,戴某出勤只需要提前向公司报备,不存在考勤管理和缺勤扣款的情况,该报备行为仅仅是便于统计戴某的工时,不是请假也无需经公司同意。公司没有提供宿舍,房屋是戴某及工友自行在外租赁,认可戴某系焊工。
另,戴某主张公司对其进行考勤管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戴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依据上述规定,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结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合同签订、劳动管理、工资发放、生产资料提供等方面综合判断。
戴某主张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双方明确约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不得以劳动关系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公司不对戴某承担劳动法项下的各项义务,双方之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属于劳动法范畴内的各项法律法规。综合以上条款,应认定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同时,双方约定劳务费用按55元/小时计算,且协议中明确载明戴某的劳务成果需接受公司考核验收,该约定符合劳务合同的特征,而非劳动合同的特征。戴某未能就劳动关系的成立提交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其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戴某与公司之间在2022年2月25日至6月22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等因素确认。本案中,戴某主张公司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公司认为考勤仅为记录工时以发放劳务报酬,根据戴某一审提交的工作群聊记录,公司员工确系根据考勤记录工时,并未对缺勤、出勤时间短的人员采取要求整改或扣发报酬等管理、监督措施。结合戴某劳务报酬收入情况、其在同工种的从业经验、公司对戴某无相应奖惩管理等事实,以及戴某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公司未为戴某缴纳社会保险,难以认定戴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