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派员工到用工单位,出事就以“无实际用工”抗辩?看看法院怎么说

罗义昌
2026-07-20
来源:

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要旨: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并约定由用人单位提供保安人员,结合人员台账及员工沟通记录等证据可证实该保安系用人单位安排上岗则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天津某甲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天津某乙公司(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于2024年7月10日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24年7月10日至2025年7月10日,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向用工单位提供保安服务,同时约定用人单位应当与提供的保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025年3月26日,肖某入职用人单位,被安排至用工单位从事保安工作。

2025年3月28日,肖某向用人单位同为案涉变电站工作的另一名保安即案外人时某了解具体工作内容,后肖某在案涉变电站摔伤。

2025年12月9日,肖某向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肖某、用人单位双方自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3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5年12月17日,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肖某不服,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肖某提供《保安服务合同》以及其与用人单位员工邢某、陈某、用工单位员工郭某的聊天记录,拟证明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肖某还提供其家属与用工单位员工陈某的对话聊天,拟证明肖某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受伤的事实。

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是实际用工,肖某未举证证明该合同条款实际履行,用人单位亦未对其进行用工安排、劳动管理,其次,邢某、陈某属于用人单位普通员工,无用工安排授权,其个人表述不能代表用人单位。聊天记录内容未涉及入职、薪酬、考勤等劳动关系核心要素,且无用人单位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确认,真实性、关联性均无法核实,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用人单位提交《保安值班记录表》,该记录表显示2025年3月26日至28日,事发地点的保安岗位均由时某值班,无肖某任何值班出勤记录,与肖某主张的入职上岗、值班受伤事实直接冲突拟证明其未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本案肖某、用人单位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在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中已经约定用人单位应当与提供的保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员工邢某与用工单位员工郭某2025年3月27日的聊天记录中显示,肖某系用人单位安排至用工单位处担任保安的人员;另肖某家属与用工单位员工陈某的对话聊天亦能证明肖某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受伤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肖某系由用人单位雇佣,后被安排至用工单位担任保安的员工,用人单位虽否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综上,一审法院确认肖某与用人单位于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3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肖某与用人单位在2025年3月26日至28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用人单位依约向用工单位提供保安服务。事发班次,肖某向用人单位同为案涉变电站工作的另一名保安即案外人时某,了解具体工作内容,后肖某在案涉变电站摔伤。结合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系由肖某安排至用工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员工,肖某与用人单位在2025年3月26日至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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