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气象台于2026年7月15日09时00分将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升级为橙色预警信号:预计今天白天,天津中心城区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请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防范准备。
今早,中央气象台继续发布,黄色高温预警,预计7月15日白天,内蒙古西部、新疆、甘肃西部、陕西南部、河北中部、北京南部、天津南部、河南中南部、安徽、江苏中南部、上海、湖北、湖南中北部、江西中北部、浙江、福建北部、四川东部、重庆、贵州东部、广西西部等地有35~36℃高温天气...
在如此大范围、高强度的高温天气下,无论是用人单位安排室外作业,还是日常防暑降温,都有不少需要注意之处。其中,如果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就会涉及向劳动者支付一项费用——高温津贴。笔者借此将高温津贴的关键知识点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高温津贴是指用人单位向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作业而应向劳动者支付的津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条)
二、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三条)
三、高温天气是指实际作业地的气象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含35℃)的天气。(《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三条、《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
四、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
五、高温津贴可以按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发放。用人单位无法准确测定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的,应按照高温津贴标准的100%计发。(《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
六、天津市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
七、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为职工工资的组成项目,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项目。(《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
八、高温津贴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高温津贴低于天津市规定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
九、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防暑降温用品或有价证券代替,也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
十、用人单位不得在高温天气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十一、劳动者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的工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十二、日最高气温达到40度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
十三、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
十四、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保存采取有效措施的相关证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十五、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