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劳动者就劳动争议提起诉讼后,在庭审中明确认可仲裁裁决对该项请求的处理结果并申请撤回该项诉讼请求,系对自身实体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案情简介:周某于2025年6月18日入职天津市某中心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岗位为院长。
2025年7月1日,医院向周某制发《聘书》,聘请周某为医院院长(负责运营),聘期自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7月2日止。
周某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医院未为周某缴纳社保。
周某最后出勤至2025年8月28日。
2025年9月4日,周某向医院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医院强制调岗、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及公积金、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为由解除与医院的劳动关系。
2025年9月8日,周某向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医院支付周某2025年6月18日至2025年8月28日期间工资及周六日加班费差额10344.25元、被动离职经济补偿金4000元;2025年7月19日至2025年8月28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942.5元并请求认定医院与周某2025年6月18日至2025年8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5年12月3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医院与周某2025年6月18日至2025年8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医院支付周某2025年7月19日至2025年8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942.50元、医院支付周某2025年6月18日至2025年8月2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差额3650.59元并驳回周某的其他申诉请求。
周某不服,诉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并撤回请求医院支付其2025年7月19日至2025年8月28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942.5元以及请求认定双方2025年6月18日至2025年8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请求。
后双方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医院主张不同意周某撤回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因周某就这两项诉请提起诉讼,因此医院才没有就这两项诉请提起诉讼。如周某撤回两项诉请将导致医院诉讼权利的丧失,对于医院不公平且将丧失救济途径。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针对本案双方争议焦点问题,分述如下:对于周某主张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期间,庭审中周某明确对于该项主张认可仲裁裁决,申请撤销该项诉讼请求。医院表示不同意周某撤回该项诉请。因周某就该项诉请及双倍工资差额诉请提起诉讼,因此医院才没有就该项诉请及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提起诉讼。如周某撤回两项诉请将导致医院诉讼权利的丧失,对于医院不公平且将丧失救济途径。根据双方的质辩意见,法院认为周某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本案中周某对于仲裁裁决的劳动关系期间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明确表示认可并要求撤回两项诉讼请求,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医院主张周某撤回两项诉请将导致医院丧失救济途径对医院不公平的意见,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书作出后,如对仲裁裁决事项不服,相关各方均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主张自身权利。现医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自身权利,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医院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故对于周某撤回该项诉请的请求,法院予以准许。对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承前所述周某明确认可仲裁裁决要求撤回该项诉讼请求,医院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其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亦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对于周某申请撤回该项诉请的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中,周某申请撤销劳动关系期间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医院以导致其诉讼权利丧失为由抗辩不同意周某撤回两项诉请。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周某方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周某对于仲裁裁决表示认可并要求撤回两项诉讼请求,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医院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对于周某撤回上述两项诉请,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并无不当。对于仲裁裁决的上述两项,周某表示认可,医院未提起诉讼,故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无不当。医院主张一审程序违法的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