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该如何认定?

罗义昌
2026-07-06
来源:

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劳动者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双方人身、经济依附关系不满足劳动关系特征的,即便尚未领取养老金,亦不宜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9日,吴某入职长官羊汤馆(以下简称羊汤馆),任包子工,工作内容为包包子。

2025年8月20日,吴某因工作受伤,受伤后住院治疗。

2025年9月8日,吴某出院后未再至羊汤馆工作。

2025年12月15日,吴某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吴某与羊汤馆自2024年9月9日至2025年9月8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25年12月22日,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吴某对该结果不服,向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吴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支付凭证,主张与羊汤馆存在劳动关系。吴某与名为“李某”的微信用户之间的聊天记录载明,“李某”于2024年9月9日询问吴某哪天上班,吴某回复“后天上班”,后续双方就待遇为3800元还是4000元、出勤时间为5点至13点、按月支付待遇进行了沟通。吴某与名为“小马姐”的微信用户之间的聊天记录载明,“小马姐”就订单问题与吴某进行过沟通。微信转账支付凭证载明,李某、马某向吴某支付待遇款。

另查明,吴某入职时已超过50周岁,但吴某并未领取养老金。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未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由李某发放工资,由李某和马某安排具体工作,李某与马某系合作关系,该二人目前开设两个店面,吴某工作的店面由该二人共同经营和负责。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本案中,吴某主张于2024年9月9日入职羊汤馆,根据吴某主张,其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吴某主张其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但根据吴某的入职时间,其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并非羊汤馆原因造成。因此,吴某主张与羊汤馆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吴某与羊汤馆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庭审陈述,吴某到羊汤馆工作时已超过50周岁,且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羊汤馆原因导致;另结合庭审调查,吴某与羊汤馆之间不存在管理从属性等,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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