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按新工资标准执行”,单位能否直接取消保底工资?

罗义昌
2026-05-09
来源:

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资构成,未经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不发生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原约定标准与实发工资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应予补足。

案情简介:

赵某于2022年12月26日入职天津某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22年12月26日至2025年12月31日,约定岗位为执业药师,约定工资为“乙方(赵某)在试用期满后,正常出勤或视同正常出勤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若实行计件工资及销售业绩工资则遵照以此为基数而制定的计件工资及销售业绩工资制度核算,管理人员和特殊岗位依照公司薪酬制度所约定工资标准)如甲方(公司)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执行”。

赵某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以下简称仲裁委)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赵某工资差额362.4元。

后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赵某2024年6月、9月、10月工资差额362.4元。

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双方又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赵某明确其主张的工资差额为2024年6月、2024年9月、2024年10月应发工资中除去加班费部分,较5500元的差额。赵某的工资表显示,2024年6月、2024年9月、2024年10月除加班费外的应发工资分别为5437.48元、5427.22元、5272.89元。

公司主张于2024年6月起取消保底政策

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赵某的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加班费+特殊岗位保底补齐(2024年5月及之前)+职称资格补贴(2023年1月至3月、2024年3月及之后)+提成+奖金。 赵某主张其工资约定为每月固定发放5500元,工资表中特殊岗位保底工资补齐项目就是补齐除加班费外其他工资不足5500元时所发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公司系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关于工资标准虽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根据赵某的工资发放记录,双方并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履行赵某主张其每月工资为除去加班费外固定5500元,对照赵某每月工资应发数额、加班费数额,可以认定赵某每月工资为固定5500元高度盖然性公司辩称于2024年6月起取消保底政策,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关于工资构成的变动已与赵某协商一致,故对于赵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公司应当支付赵某2024年6月、2024年9月、2024年10月工资差额362.4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工资约定一节,赵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赵某的工资标准为“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虽然公司主张赵某岗位工资(保底)为每月3500元,但根据其提交的工资单显示,赵某每月实际收入均高于5500元,在低于5500元的月份,其收入包含不同金额的“特殊岗位保底补齐”或“职称资格补贴”,故上述证据与赵某陈述的双方入职时约定每月工资为固定5500元的主张能够相互印证,故一审法院认定赵某每月工资为固定5500元(不含加班费),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关于工资构成的变动已与赵某协商一致,并支持赵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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