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悄悄”续签自己合同,被公司以“私盖公章”开除后,为何被法院支持?

罗义昌
2026-04-16
来源:

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长期存在人事事项用章未执行内部审批流程的管理漏洞,以此为由主张员工违规用章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0日,白某入职天津某甲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21年7月20日至2024年7月19日,岗位为人事行政专员。

2024年7月20日,白某在未告知公司其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在未与公司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在劳动合同中订页加盖公司的印章,并填写劳动合同期限自2024年7月20日至2027年7月19日。

2024年8月27日,公司向白某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工作期间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自2024年8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27日解除。

庭审中,公司明确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为:白某在自己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前,未告知公司该情况,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经公司同意,在续订劳动合同页中填写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加盖公司印章并填写日期。

另查明,自2018年12月至2021年5月,公司在办理出具入职通知书,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开具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人事事宜,均需在系统中提交用章申请,并经审批通过。

2021年5月后的用章记录中,无上述人事事宜用章申请信息。

另,2021年5月31日白某签字《签收单》载明已收到《公司规章制度》,已详细阅读充分理解。《岗位说明书》载明其职位名称为行政人事专员,岗位职责包含......办理和更新劳动合同。白某离职交接时出具的行政人员交接事项亦载明其负责及时更新员工信息,社保用退工手续,考勤等工作,其中第8项印章保管载明用章详见企业微信用章流程,公章明细中含公司公章。

《公司规章制度》载明用章人需在企业微信工作台提交用章申请,并经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2024年9月10日,白某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5483元。

2024年9月13日,该仲裁委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白某不服,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白某的主要工作任务包含管理员工档案,入职、转正手续及续订劳动合同事宜,其己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前,应及时告知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并及时与公司就续订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白某在自己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公司进行协商,在续订劳动合同页中加盖公章,该行为不妥。公司使用公章应在微信系统内提交用章申请并进行审批,但自白某入职至离职长达3年有余的时间内,关于人事之外的事宜均在微信系统内进行用章申请并进行审批,但关于人事事宜用章从未在微信系统中进行用章申请并进行审批,公司对于上述情况应知晓,因此公司存在用章管理不当。公司以白某违反规章制度私自用章续订劳动合同为由,与白某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足。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在一审中明确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为“白某在自己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前,在未向公司的情况下,擅自续签合同”,二审中主张解除的依据为“私盖公章”。本案中,公司与白某均对白某的工作岗位系行政人事专员不持异议,根据公司提交的《岗位说明书》中的内容载明,白某的主要工作包含行政工作、人事工作等,其负责工作内容包括全公司人员招聘、员工培训、考勤统计、办理和更新劳动合同等,说明白某的工作职责包含劳动合同的续订等内容。本案中,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续签劳动合同无明确约定,且公司亦未提交该公司续签劳动合同需要逐层审批或需经公司领导批准的相关制度、政策,故作为行政专员的白某,虽然其在本人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公司进行协商,自行在续订劳动合同页中加盖公章,该行为存在不妥之处,但其与包含自己在内的所有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均系其权限内的工作,不能认定为“私盖公章”的行为,且并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以白某违反规章制度私自用章续订劳动合同为由,与白某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足,判决公司应向白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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