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劳动关系,这些证据就够了!

罗义昌
2026-04-15
来源:

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交微信群记录、考勤点名表、工作日报、公司系统信息等证据,能够证明其接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的,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情简介:

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企业法人。

2024年7月15日,秦某加入“续保团队”“地下小分队”微信群。

2024年7月25日,秦某与公司的王某通过微信沟通办理入职手续。

2024年10月18日,秦某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裁决认定秦某与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5年1月17日,仲裁委裁决认定秦某与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秦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点名表、公司的日报汇总表及公司的系统截图等证据,拟证实公司与秦某自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岗位系续保专员,约定底薪4000元及提成,每周单休,自10月起每月休息6天。公司则辩称该情况无法核实,同时公司认可秦某提供过劳动,但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未提供证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姓名、用工起始时间等内容。根据秦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其自2024年7月15日加入“续保团队”“地下小分队”微信群,2024年7月25日至9月3日期间均与公司人员沟通入职手续事宜,并提交了相关材料。根据秦某提交的点名表,亦有关于秦某的出勤记录。根据秦某提交的日报汇总表亦有关于秦某的工作记录,公司系统截图亦有秦某的相关信息。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依法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秦某从事的劳动亦与公司经营范围有关。综上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公司认可秦某提供过劳动的客观事实,但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却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确认公司与秦某自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秦某与公司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秦某工作内容系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秦某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点名表、公司的日报汇总表及公司的系统截图等证据能够认定秦某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故,公司与秦某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实质性特征,一审判决认定双方自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10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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