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连续两次合同到期后单位发出了终止通知,能否“终止”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义务?

罗义昌
2026-02-06
来源:

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依法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双方劳动关系事实存续的,应自应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该责任的起算点不因用人单位单方发出内容的终止通知而中断或改变。

简介:

张某于2012年11月20日入职天津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处。当日,张某与银行分行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公司客户经理。银行表示分行系其二级分行,之前有独立用人主体资格,2015年分行下辖分支机构的用人均由银行负责。后张某与银行订立劳动合同,未约定工作岗位,固定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2014年7月起张某岗位为清收保全岗。

2020年3月4日,银行通过电子邮件向张某发送2020年固定薪告知函,内容为2020年固定薪标准:行员级别06-1,固定薪标准65550元,起薪日期2020年1月1日;如有疑问,请联系分行人力资源部。2020年张某因不认可薪酬、级别,至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津劳人裁决,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于2021年4月27日起诉至一审法院,该案中,张某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裁决银行向张某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工资固定薪差额1554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银行承担。一审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张某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7日作出裁定书,裁定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银行于2021年10月9日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旷工行为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后张某到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与银行的劳动合同。2021年11月26日仲裁委作出裁决,银行对裁决不服,于2021年12月3日诉至一审法院,该案中,银行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银行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22年6月29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银行全部诉讼请求,银行与张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银行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1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银行申请再审,2023年6月29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驳回银行的再审申请。

2022年12月26日张某向银行邮寄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提出要求与银行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3月5日,张某再次向银行邮寄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银行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银行称2023年12月18日以短信、邮件、电话方式向张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我行与您签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已于2023年1月1日到期,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行现通知与您的劳动合同已于2023年1月1日依法终止。”张某称于2024年1月2日收到短信版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3年5月23日张某就工资、福利待遇问题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年6月9日张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银行:1.支付2021年10月10日至2023年2月15日的工资损失161034.48元;2.支付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4月30日的工资25862.07元;3.支付自2023年1月2日至2023年5月23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6896.55元;4.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23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2183.91元;5.支付2022年6月至2022年9月的防暑降温费897.2元;6.支付2021年度至2023年度的冬季取暖补贴1040元;7.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23日的福利待遇(包括元旦、春节、五一、行庆、十一过节费等)共计30221.42元;8.支付2021年度至2023年度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370元。2024年1月5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银行支付张某2021年10月9日至2023年2月15日的工资损失147966.22元、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4月30日的工资13185.34元、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23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7580.46元、2023年1月2日至2023年5月23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366.09元、2022年6月至2022年9月期间防暑降温费897.2元、2021年11月至2023年3月冬季采暖补贴670元、2021年11月至2023年3月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37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银行均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6月3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申请再审,2024年9月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银行申请再审,2024年11月2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驳回银行的再审申请。

2024年4月24日张某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1.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工资120000元;2.支付2023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2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0000元;3.支付2023年5月24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9195.4元;4.支付2023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防暑降温费950.4元;5.支付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冬季取暖补贴335元;6.支付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

2024年6月11日该仲裁委员会于作出决定书,决定终止。

张某不服诉至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银行不服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银行是否应支付张某2023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2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工资。

关于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张某、银行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张某提出与银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银行单方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银行应依法与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银行未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参照生效判决确认的张某的年固定薪65550元、月工资5462.5元为标准,故银行应向张某支付2023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2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5361.64元。

关于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银行原因导致张某在此期间不能到岗工作,应向张某支付该期间工资。张某在仲裁庭审时已将该部分仲裁请求变更为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工资,对于银行抗辩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工资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结合张某的固定薪标准,银行应以月工资5462.5元为标准向张某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工资65550元。

关于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系劳动者应享受的福利待遇。银行未提交已安排张某休年假的证据,结合张某的工作年限及年固定薪标准,银行应支付张某2023年5月24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520.69元。

关于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系劳动者应享受的福利待遇,银行未提交已向张某支付上述费用的证据。故银行应向张某支付2023年6月至2023年9月防暑降温费950.4元、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冬季取暖补贴335元、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银行应否向张某支付2023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2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具体数额;2.银行应否向张某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工资及具体数额;3.银行应否向张某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及具体数额。围绕争议焦点阐述如下: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虽于2023年1月1日到期,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张某先后两次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张某存在法定不续签劳动合同情形的情况下,银行应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及(2022)津02民终6676号民事判决作出后,银行亦未明确向张某作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2023年12月18日银行虽向张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此时距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已近一年,且结合该通知书内容,该通知书旨在确认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日,亦不能推定银行主张于该日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综合上述情况,在张某诉请所涉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银行未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审判决参照生效判决确认的张某月工资标准,认定银行应向张某支付2023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2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5361.64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2,结合本院前文所述,在本案张某诉请所涉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仍属存续状态,张某在此期间不能到岗工作系因银行原因所致,故银行应按生效判决确认的工资标准向张某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工资。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3,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均系劳动者法定福利待遇,因银行原因致张某未能到岗工作,且银行未举证证明已向张某支付上述费用,一审判决认定银行予以支付并无不当,本院对一审判决的该项认定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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