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审批的加班,究竟算不算加班?主张加班费能否获得支持?

罗义昌
2026-02-03
来源:

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加班需要经用人单位批准,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实际经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用人单位以未经审批为由否认加班事实的,不应支持。

案情简介:

牛某于2024年4月29日入职天津市某饰品店(以下简称饰品店),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岗位为保安岗,8小时工作制,并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2320元。

2024年5月22日,因牛某上班期间玩手机,饰品店下达了警告通知书,警告一次,如下次再玩手机,按《员工手册》罚款处理,牛某在警告通知书上签字。

2024年6月11日,因牛某上班期间私自离开工作岗位,与前台收银唠嗑,饰品店下达了罚款通知书,罚款10元处理,牛某在罚款通知书上签字。

2024年6月14日,饰品店以牛某上班期间存在迟到、上班玩手机、窜岗位唠嗑、辱骂当班经理、不服从管理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要求,且屡次劝说无果为由,向牛某下达了劝退通知书,决定给予牛某劝退处理,牛某在该劝退通知书上签字,后未再到岗工作。

2024年6月24日,牛某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饰品店支付2024年4月4日至2024年6月14日休息日加班费5120元。

该仲裁委裁决饰品店支付牛某2024年4月4日至2024年6月14日周六日加班费1388.7元。

牛某不服,起诉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均不服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饰品店辩称双方《劳动合同》第4.9条明确表明“乙方加班须填写加班申请单并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未经上级领导批准而擅自加班,乙方擅自加班的,甲方不承担加班费和法律责任” ,不应支付加班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休息日加班费,牛某主张饰品店应支付2024年4月4日至2024年6月14日休息日加班费5120元。根据牛某认可的饰品店提交的考勤记录,以及双方劳动合同关于合同期限的约定,正常工作日未出勤天数视为调休,能够证明牛某2024年4月休息日加班6天,2024年5月休息日加班7天,2024年6月休息日加班3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基数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据此计算牛某2024年4月休息日加班费数额为2320元÷21.75天×6天×200%=1280元。饰品店已付2024年4月加班费385元,扣除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20元,剩余65元,饰品店还应支付牛某该月休息日加班费1215元。牛某2024年5月休息日加班费数额为2320元÷21.75天×7天×200%=1493.33元,饰品店已付2024年5月加班费953元,扣除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20元,剩余633元,饰品店还应支付牛某该月休息日加班费860.33元。饰品店虽认可支付牛某2024年6月工资1306元,但未能举证证明该工资中包含加班费,牛某亦主张其工资中不含加班费,故饰品店仍应支付牛某2024年6月休息日加班费,经计算数额为2320元÷21.75天×3天×200%=640元。以上休息日加班费数额合计2715.33元。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加班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额外提供劳动的对价,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加班需要经用人单位批准。但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实际经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用人单位以未经审批为由否认加班事实的,不应支持。关于饰品店主张牛某加班未经过饰品店批准,故其不应当支付加班费一节,饰品店认可支付牛某的工资中包含基本工资及加班费,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支付给牛某的加班费是经过饰品店批准的,饰品店的支付行为与其主张相互矛盾,不能证明其实施了加班审批制度,故法院对饰品店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劳动合同书》、牛某的考勤记录表认定饰品店支付牛某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20元、休息日加班费2715.33元无误,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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