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去劳动仲裁维权导致缺勤算旷工吗?结局可能出乎你的意料!

罗义昌
2026-01-13
来源:

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

案情简介:

胡某于2014年11月24日入职某汽车系统(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岗位为车间操作工。

2019年1月24日,胡某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协商未果。

2019年1月28日,公司以胡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1月24日,胡某向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9033.75元。

胡某遂起诉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查明胡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720元。

另查,公司与胡某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事实为2019年1月25日在车间大声喧哗,扰乱公司秩序,扣0.5分;2019年1月25日晚在一期生产车区使用手机,扣1分,2019年1月24日、25日、28日白班无故旷工3日,扣2分

再查,公司建立了工会组织。公司解除与胡某劳动合同,事先未将理由通知工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公司与胡某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之一是胡某2019年1月25日在车间大声喧哗,扰乱公司秩序,因胡某大声喧哗并非在工作期间,无证据证明扰乱公司秩序达到严重程度;所依据的事实之二是2019年1月24日、25日、28日白班无故旷工3日,因2019年1月24日胡某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的规定,胡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申请仲裁的行为应视为社会活动,不属于旷工;胡某主张2019年1月25日因公司未安排白班故未上班,公司未提交安排胡某白天上班的证据予以反驳,故胡某主张的事实成立,不属于旷工;2019年1月28日公司不允许胡某进入公司,无法工作,故不属于旷工;根据公司认定胡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表明,自胡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公司认定胡某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不符合常理,不能排除该公司有报复之嫌;据此,胡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未达到严重程度,公司以胡某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且公司建立了工会组织,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程序通知工会即单方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关系,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胡某经济赔偿金。胡某在公司工作4年2个月,公司应支付胡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3480元(3720元×4.5个月×200%)。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提出胡某大声喧哗扰乱公司秩序一节,无证据证明扰乱公司秩序达到严重程度,且公司提出胡某无故旷工不能成立。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以胡某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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