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为公司开车,却不是公司的员工?有群聊、有工单、有转账能否向其主张劳动关系?

罗义昌 于琨
2025-12-01
来源:

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当综合考虑劳动合同订立、劳动管理监督及工资性劳动报酬支付等多方因素。

案情简介:

任某为货车司机,其自述经车队队长张某面试招聘于2024年2月19日入职天津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驾驶车牌号为津C0××**的车辆从事短途运输工作,工作由张某安排,工资为每趟300元-400元,由张某核算工资,无考勤,无固定工作时间,无固定办公场所,请假向张某申请。任某的工作内容通过微信工作群“公司管理专用群”以及微信“张某”进行安排,任某进行货运工作的提货单均显示有“天津某公司”等字样,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经营范围是货物运输、煤炭销售。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任某缴纳社会保险。任某提交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张某每月向任某支付运费。

2024年12月25日,任某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10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

该委不予受理。

后任某不服,起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称张某系公司公司承包车辆人员,公司将案涉车辆承包给了张某。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当综合考虑劳动合同订立、劳动管理监督及工资性劳动报酬支付等多方因素,强调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者齐备。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应当存在着较为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组织隶属关系,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任某的报酬按照运输次数计算,未约定基本工资,公司未向任某发放过工服或工牌,任某无固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公司不对任某进行考勤管理,任某不知晓公司有何内部规章制度。任某现有举证无法证明公司以用人单位的身份对任某进行全面的劳动管理、指挥和监督,将任某纳入自己的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任某亦不能证实由公司向其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故任某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是否缴纳社保双方意见不一致。任某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任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接受公司的管理、指挥,其对收到劳动报酬亦无法证明实际系公司向其发放。根据任某收入由案外人张某核算并发放的事实,结合任某以运输路途长短结算运费的方式,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不对任某进行考勤管理或其他劳动管理、不向任某发放工资、双方的依附性较弱、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任某虽主张案外人张某或公司其他人对其进行管理,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前述管理系公司做出。对于任某主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为其发放工资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向任某之子任某某进行转账时并未注明转账用途,微信聊天记录中的任某运费明细表格的“预支工资”系张某备注,仅依据此次转账记录和运费明细表格不能证明公司向任某发放工资,故对任某的该项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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