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劳动者福利待遇的具体种类、支付标准及发放条件属经营自主权的范围,用人单位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发放。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日,王某与天津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岗位为副部长,具体内容为合作办学相关工作,实行标准工时,每月发放基础工资及各项补贴,年终一次性发放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等额于基础工资总额,其他福利含补充公积金及企业年金。2023年8月30日,双方续签三年期劳动合同。
2024年5月31日,天津某大学出具情况说明,载明:位于天津某大学八里台校区系天津某大学资产。对上述不动产天津某大学进行了重新配置,不能再安排天津某公司使用。自2024年6月起,天津某大学将上述全部资产收回并做其他安排。
2024年6月19日,公司出具通知,载明应上级单位工作安排,公司办公地点需要进行调整,公司资产将暂存于天津市某厂。请各位员工配合公司临时负责人、资产管理员进行资产清点、整理工作。确保所有资产安全、有序地转移至指定地点。搬迁工作结束后,全体员工转为居家办公。
2024年7月31日,公司以微信及邮件形式向王某发送通知,载明:现公司经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亏损、业绩下降已无法开展相关业务,原办公地点无法继续使用。公司就上述情况已多次与员工协商、沟通,并将公司员工安排至天津某大学主校区工作,并提供了岗位供员工选择,工作年限连续计算,适当提供交通补贴。由于王某未进行岗位选择,基于上述情况,公司现通知如下,公司已经安排王某至天津某大学主校区图书馆工作,务必于2024年8月1日到新工作地点报道,如不至新工作地点报道,视为放弃相关工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邮件显示退回寄件人。
同日,公司以合同解除-客观情况变化为由为王某办理退工。
2024年11月14日,王某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支付2023年度十三薪9990.53元。
该委裁决不予受理。
后王某不服,起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认可一审判决对十三薪的认定,称公司没有王某所述的薪酬管理制度,且制度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没有公示、实施,该制度不成立,十三薪是公司经营自主权的范围,公司不应支付王某2023年的十三薪。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2023年度十三薪,用人单位应依法依约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但福利待遇的具体种类、支付标准及发放条件亦属经营自主权的范围,用人单位有权自行决定。王某、公司劳动合同中并未有相关约定,亦不属于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有权自行决定,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应发放十三薪的情形。故王某关于2023年度十三薪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十三薪并非公司的法定支付义务,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王某与公司存在关于十三薪的约定,亦不能证明存在其他应当支付的情形。一审法院对王某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