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未能举证证明提供了同等条件下的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签署的情形下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白某于2005年8月15日入职某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至2017年任职客舱与地面服务部总经理,后任职保卫部总经理。双方签署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
2020年2月至8月期间,白某的岗位转为保卫部职员。
2020年7月14日,公司向白某发送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载明:白某同志,您与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20年8月14日届满。现通知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不再与您续签,请您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2020年8月1日至8月14日,白某未到岗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
2020年9月14日,白某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1264元。
2021年1月12日,该委裁决:公司支付白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430280.76元。
公司不服,起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白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6549.26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双方自2008年后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法施行之日起算。白某工作年限自2008年1月至2020年8月间不足12年8个月,结合白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公司应支付白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430280.76元(16549.26元/月×13个月×2倍),白某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提供了同等条件下的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签署的情形,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