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天津市北辰区冷批销售店(以下简称“销售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某,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食品销售。李某微信名为“冷批销售全国收售冰淇淋冻品”曾在朋友圈发布招聘仓库管理员、门店客服的信息。李某租赁坐落在北辰区某工业区厂院建筑作为经营使用。
赵某于2023年4月6日开始在上述某工业区厂院的仓库从事库管工作,工作时间为上午9点至下午6点,中午1小时休息。赵某工作至2023年9月18日。
2023年9月26日至2024年4月1日,赵某持续通过微信向李某申请病假并提交诊断建休证明,李某未提出过异议。
2024年5月15日赵某作为申请人,以销售店作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23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4年7月17日该委该裁决:确认赵某与销售店2023年4月6日至2024年2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后赵某、销售店均不服,起诉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另查明,李某通过微信或银行转账向赵某支付报酬,其中2023年5月14日微信转账3572元、2023年6月11日银行转账支付4943元、2023年7月13日银行转账支付5122元、2023年8月17日银行转账支付4822元、2023年9月16日转账支付4732元、2023年10月16日转账支付2857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2023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赵某主张于2023年4月6日入职销售店,9月18日受伤后未再提供劳动 。销售店抗辩赵某工作的仓库由李某、张某、韩某共同管理,仅经营油栗等,与仓库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的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赵某工作的仓库由李某租赁,销售店抗辩实际使用人为李某、韩某、张某,与其提交的合同签订主体矛盾,一审法院对其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关于仓库与销售店的关系,根据赵某提交的仓库工作群聊天截图、微信群聊天截图显示"冷批销售"门店与仓库存在货品往来,管理由李某及"冷批销售"负责,管理内容既包括库房,也包括门店。2023年9月10日李某在群内向所有人发布信息称“@全体员工以后咱们所有店面注意服务提升……”。对于“冷批销售”的主体,赵某提交了在市场内照片一张,门店包括“某油栗”、“冷批销售”,“冷批销售”的门面与微信头像一致。经核实,“某油栗”店内公示的营业执照为销售店,“冷批销售”店内公示的营业执照为天津市北辰区某奶品店,但店内张贴的食品安全包保主体为销售店、主要负责人为李某,门店招牌上的联系电话之一亦属于李某,另外该两家门店的支付宝、微信收款码均为同一主体“李某”。综上,销售店与奶品店混同经营并共同使用涉案仓库。销售店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上述事实,无法证实其所经营“某油栗”门店独立于仓库。结合李某发布招聘仓库管理员、门店客服的信息,赵某与其联系后入职,赵某受李某管理、指挥,并由李某按月发放工资的事实,李某作为销售店的经营者,赵某主张与销售店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赵某主张2023年4月6日入职,与李某次月向其转账支付工资的事实可以对应,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对于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赵某主张因2023年9月18日在工作时被殴打,此后未提供劳动,劳动关系未解除,主张确认至2024年4月30日。一审法院认为,赵某自2023年9月26日至2024年4月1日持续通过微信向李某申请病假并提交诊断建休证明,李某未提出过异议,结合2024年4月1日请病假休息1个月,故一审法院对赵某主张2024年4月30日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予以支持。故赵某与销售店于2023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销售店的经营者李某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仓库管理员,租赁北辰区某工业区厂院建筑经营使用,赵某于2023年4月6日开始在上述地址的仓库从事库管工作,入职后受李某管理。李某每月向赵某公布其出勤天数及工资数额,向赵某发放劳动报酬。赵某也曾向李某请假,并通过微信提交医院出具的建休证明。一审法院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主体信息以及现场调查情况,综合认定销售店与奶品店混同经营并共同使用涉案仓库,进而认定销售店与赵某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赵某主张2023年4月6日入职,李某次月向其转账支付工资的事实可以对赵某的该主张予以佐证,故对赵某该主张予以采信。赵某自2023年9月26日至2024年4月1日多次通过微信向李某申请病假并提交诊断建休证明,李某未提出过异议,其中2024年4月1日请病假休息1个月,一审法院认定赵某与销售2023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