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在未就调岗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不服从岗位调动安排为由解除劳动的,系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
张某为天津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岗位为司机。
2024年3月,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群中通知包含张某在内的三人,协助配送部并板工作,可同步享有仓管部岗位津贴。
同日,张某回复:在没有接到调岗通知书的情况下,不接受岗位以外的工作安排。
2024年4月23日,公司向张某发出《调动通知书》,《调动通知书》载明:“因工作需求,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下发调令,调动您到天津物流中心仓管部担任仓管员,请接到本通知后,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于2024年4月24日前到新单位报到。”
张某在该通知书上勾选不准备接受公司的调动安排,并签名。
2024年4月24日,公司向张某发出《员工违规行为处理通知书》,以张某不服从调动安排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2024年4月30日,张某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2442.7元。
该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2442.7元。
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主张本次调岗是根据现有业务量及人均劳效,并非针对张某一人。且此次调岗属于单位经营客观需要。调整岗位后基本工资不变,并每月给予一定金额津贴补助。故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以张某不服从调动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审查公司单方调岗的合法性。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公司调整的岗位与原岗位工作内容差距较大,且工资计算方式不同,在此情况下公司未与张某充分协商,也未就薪资待遇进行释明,张某拒绝调岗具有合理性,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对于仲裁认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以及年限均无异议,公司应当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2442.7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系违法解除,应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具体数额,围绕争议焦点阐述如下:公司主张系因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客观变化对张某进行调岗。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发生客观变化的事实,且调岗后的工作岗位与张某原工作岗位存在较大差异,公司亦未就调岗后工资待遇情况向张某予以充分说明。公司在双方未就调岗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以张某不服从调动安排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理据不足,应认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公司在一审期间对于仲裁裁决认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及年限均不持异议,一审判决据此认定公司应予支付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并无不当,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