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承包的项目终止给员工调岗,员工拒绝,公司可以辞退吗?

罗义昌 于琨
2025-09-26
来源:

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合作方终止项目合作,致使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将其工作岗位调整至其他项目,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2年7月28日入职天津某公司处(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与案外人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案外人)存在技术服务外包合同关系,双方于2022年12月8日签订《2023-2025年设备设施操作、运维及辅助工作技术服务年度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为案外人提供设备设施操作、运维及辅助工作技术服务,并向案外人交付工作成果,案外人按照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王某入职后并被安排在上述服务项目上担任操作工。

2024年8月,因公司承揽的案外人服务项目结束,公司与王某协商将王某工作岗位调整至青岛项目,王某表示不予同意。

2024年8月27日,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载明王某入职的司机运维项目,因公司与甲方协议到期,且该项目甲方不再与公司合作,经与王某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自2024年8月31日起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依法支付离职补偿。

2024年9月6日,王某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334.6元

2024年11月13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含代通知金)20,534.22元。

王某不服,起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王某称,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同时向其送达解除劳动通知书和开除通知,一方面与其虚假商量,另一方面编造其旷工情形,且在开除通知中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未通知工会,后又伪造工会证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主张王某存在旷工行为,但未提交证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因2024年8月,公司与合作方终止该服务项目合作,致使双方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与王某协商进行工作调整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故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依法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仲裁委核算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20,534.22元,不低于一审法院核算标准。公司对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法院照准仲裁裁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因公司与合作方终止王某所在服务项目合作,且公司与王某经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虽主张王某存在旷工行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依法应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并无不当。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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