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魏亚男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劳动者提供虚假应聘信息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及规章制度规定综合认定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薛某于2020年7月入职某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签订期限为2020年7月27日至2023年7月26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3年5月5日,司以“提供虚假应聘信息”为由,解除与薛某的劳动关系,并已就该解除劳动合同事项于2023年5月4日向工会发出《通知函》,工会于次日回复表示同意公司意见。
2023年6月21日,薛某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880元。
2023年10月11日,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
双方均不服,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薛某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880元,公司提供的《申请职务登记表》中,薛某在工作经验部分写明2012年8月至2019年12月在天津市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工作。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薛某在《申请职务登记表》中填写的其在甲公司工作处的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实际2018年12月薛某与甲公司已解除劳动关系。薛某辩称是笔误,但结合其在该表的工作经验部分亦未如实填写该期间在其他公司的工作经历,一审法院对其笔误的主张不予认可。《申请职务登记表》的声明部分内容载明:本人以上所填承诺内容属实,无故意隐瞒或虚构。如有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事实,本人受雇后,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且经薛某签字确认。薛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公司《奖惩管理制度》中对于提供虚假应聘信息的处理方式也均有规定,故公司据此解除与薛某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薛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88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薛某在《申请职务登记表》中填写的工作经历确实与实际不符,薛某主张是笔误,一审法院结合薛某在该表工作经验部分亦未如实填写该期间在其他公司的工作经历,认定其主张笔误不成立。一审法院依据薛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综合认定公司以“提供虚假应聘信息”为由解除与薛某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