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看看这篇案例!

魏亚男 罗义昌
2025-09-10
来源:

判要旨全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自次年的1月1日起算。

案情简介:

薛某于2020年7月入职某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签订期限为2020年7月27日至2023年7月26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3年5月5日,公司以“提供虚假应聘信息”为由,解除与薛某的劳动关系,并已就该解除劳动合同事项于2023年5月4日向工会发出《通知函》,工会于次日回复表示同意公司意见。

2023年6月21日,薛某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自2020年7月27日至2023年5月5日未休年假工资22,014元。

2023年10月11日,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

双方均不服,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称,薛某2022年5月以前年假已过时效,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薛某法定应休年假为8天,已休5天,剩余3天。故应支付薛某法定应休年假工资为1,317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薛某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7月至2023年5月5日未休年假工资22,014元,公司就此提出时效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故薛某主张的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年假工资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不予支持。庭审中,双方均确认薛某2022年应享受年假10天,已休5天。按照薛某2023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其2023年应休年假天数为3.4天(125÷365×10天)。公司虽抗辩春节期间统一安排休年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告知薛某或与薛某协商一致,且该抗辩与薛某提供并经公司质证认可真实性的请假申请相矛盾,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因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故公司应向薛某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天数为8天。在案证据中,薛某与公司分别提交的工资单及银行流水可以相互印证,据此计算薛某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为6,582元。故公司需向薛某支付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期间未休年假工资6,582元/月÷27.15天×8天×200%=4,841.93元。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薛某2022年5月以前年假已过时效,但因未休年休假工资时效应当自次年的1月1日起算,故2022年全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均未过诉讼时效,公司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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