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这三类补贴明确剔除!

魏亚男 罗义昌
2025-09-05
来源:

文:魏亚男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计算经济补偿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不包括加班补贴、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某中学(以下简称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再审法院)申请再审。

王某申请再审称,(一)王某从2003年开始在学校从事学生军训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到2011年双方签订的两次劳动合同中王某的岗位均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2013年王某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空白合同,王某后来才知道学校将不定时工作制改成了标准工时制。王某系学生军训教官,其职业特殊性属于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加班补贴实为代班补助。学校提供的2019年教官工资发放表没有王某本人的签字且其存在恶意改动工资构成的行为,亦与王某提供的8月份和12月份银行工资流水不符。(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付经济补偿金是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两审法院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给付王某经济补偿金。综上,王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主张与学校2013年签订的劳动合同系空白合同,王某工作期间双方始终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关于王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该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未包括加班补贴、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并无不当。王某主张加班补贴实为代班补助以及不应扣除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核算,原审法院确定的学校应给付王某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亦无不当。

综上,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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