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睡觉被开除,但称只是“闭目养神”,法院如何认定?

罗义昌
2025-09-03
来源:

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劳动者在工作时间睡觉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天津某甲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双方自2012年10月31日开始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4年7月2日,公司以陈某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第三章第3.8项“下列重大的行为不端将被给予辞退处罚,且公司不支付辞退补偿金(以下为部分示例):……10)工作中无所事事,在工作岗位中睡觉(非打瞌睡)以及工作期间离岗(未获得正式批准),有意疏忽工作任务。……”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且履行了民主、公示程序。

陈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和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述称陈某的违纪事实如下:2024年7月2日上午11:15左右,公司总经理发现陈某在工作岗位上已经睡着,其在此又驻足了10余分钟,陈某一直在睡觉,总经理对此进行拍照记录,公司当庭提供照片打印件、手机照片录屏、监控录像、监控书面说明、录音等证据为证。陈某表示,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另外,陈某认为睡觉为持续性行为,其仅是闭目养神,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是否在睡觉,也无法反映出睡觉时长。2024年7月2日下午,公司人资经理、供应链经理与陈某进行对话沟通,沟通过程中陈某对睡觉的事实亦予以否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结合本案,公司提供的照片打印件、手机照片录屏、监控录像、监控书面说明、录音等证据相互佐证,足以证实陈某存在在工作时间睡觉的违纪事实,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第三章第3.8项之规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并已履行民主、公示程序。综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故不应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期间,公司已就陈某存在工作时间睡觉的违纪事实提供了充分证据,陈某上诉主张并未在工作时间睡觉仅是闭目养神等,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上述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其该项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在此基础上,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之规定,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公司无需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维持。陈某上诉主张《员工手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解除合同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并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和依据,其该项上诉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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