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魏亚男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编丨罗义昌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主任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为由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张某自2014年4月25日入职天津某乙公司,双方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
2017年7月1日,张某与乙公司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2021年3月31日,张某与乙公司、天津某丙公司签订劳动关系变更协议书,约定乙公司的权利义务由丙公司概括承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限、司龄等)。
2022年7月27日,张某与丙公司、天津某甲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变更协议书,约定丙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公司概括承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限、司龄等)。
2024年6月26日,公司向张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鉴于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4年6月30日到期,且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未与你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将于2024年6月30日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
2024年7月8日,张某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21278.27元(20060.87元/月×10.5月×2)。
2024年9月26日,该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0639.14元。
张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张某主张公司在未与张某协商一致,且张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单方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签订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公司抗辩称,张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6月30日到期终止,加之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因此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终止,仅应支付经济补偿。
经查明,双方均认可张某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应发平均工资为20060.87元,工作年限为十年零一个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该规定,本案张某、公司双方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未有证据证明张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应与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张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向张某支付赔偿金。关于赔偿金计算标准,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应发平均工资为20060.87元,张某工作年限为十年零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赔偿金计算21个月工资,公司应支付张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421287.27元。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对判决结果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