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不让进厂工作却缴社保发工资,员工诉违法解除为何被法院驳回?

罗义昌
2025-08-22
来源:

撰写|罗义昌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主任

主编丨罗义昌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主任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长期拒绝劳动者提供劳动但持续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的,不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解除。

案情简介:

马某系天津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双方现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公司为马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2016年11月,公司将马某从天津市区调到80公里以外的天津经济开发区工作,并阻止马某进厂。

马某于2016年12月20日、2017年1月22日开始休病假,公司支付马某病假工资。

2018年5月,马某前往公司,经民警协调,马某向公司负责人表达了希望上班事宜,公司未予以回复。

后,马某再次向经某某进厂工作诉求,公司未予回复,马某报警后仍未予解决。

此后,马某多次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工资,该系列案件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公司均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工资数额向马某履行了给付义务,同时公司正常为马某缴纳社保。

2025年3月11日,马某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违法解除与马某劳动合同。

同日,该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马某不服,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争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马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抗辩未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告知马某解除劳动关系,马某亦自认并未收到过公司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马某主张公司一直不让马某进厂,自2016年11月起不履行劳动合同,故而认为公司已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公司在此期间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支付马某工资的义务,并为马某缴纳社会保险,马某亦多次向公司主张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由此可知,公司仍在履行其义务,马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法院对马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公司多年间没有让马某进入工厂,但该期间公司均按照生效判决向马某支付工资,亦持续为马某缴纳社会保险,上述行为应认定为公司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行为。同时,马某与公司均认可公司并未向马某做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综合上述事实,马某主张公司已经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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