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丨魏希羽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编丨罗义昌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主任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未依照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构成旷工的,须就劳动者未到岗提出异议并沟通的情况承担证明责任。
案情简介:
天津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企业法人,邱某系公司员工,双方于2023年4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三年。
邱某于2024年6月26日、6月27日向项目经理请病假,后在线上协助工作,于7月1日就补社保问题与公司沟通并表明离职意向。
2024年7月3日,公司向邱某邮寄《返岗通知书》,邱某于2024年7月4日签收。
2024年7月4日,邱某于收到第一份《返岗通知书》后询问公司原因,未得到答复。
2024年7月5日,公司再次向邱某邮寄《返岗通知书》,邱某于2024年7月10日签收。
2024年7月8日,公司向邱某邮寄《辞退通知书》,《辞退通知书》载明:“自2024年6月27日起至今未上班,亦未履行任何请假或离职手续,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和2024年7月5日两次寄出返岗通知,亦未按时返岗上班,已构成旷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中第二项第三条第二点:连续旷工两天或全年累计旷工三天的,公司即时解雇,并不做任何经济补偿,经公司研究决定,从2024年7月8日起,对你予以辞退。”邱某于2024年7月10日签收。
2024年7月30日,邱某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4000元。
2024年10月12日,该委员会裁决驳回邱某仲裁请求。
邱某不服,诉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主张邱某并没有向公司提交请假卡和医院开具的病假假条。且在公司的考勤制度中,也明确规定了员工请病假和休假制度,对此邱某对公司的该考勤制度已签字确认。邱某虽提供了与项目经理的微信聊天截图为请假依据,但首先,请病假的时间只是6月26日和27日两天,从6月28日开始直至接到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期间既没有到岗上班,也没有按照公司的制度履行任何请假手续。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旷工事实成立。公司以此为由解除系合法解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公司与邱某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否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邱某主张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公司抗辩辞退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邱某自述2024年6月25日开始因病连续向项目经理请假,并与公司的本案代理人协商补缴社会保险并办理辞职的情况,2024年7月4日收到返岗通知书后,询问原因未得到回复,2024年7月5日返岗并与项目经理继续交接工作和请病假。法院认为,根据双方认可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邱某于6月26日、6月27日向曹经理请病假以及之后线上协助工作等内容,邱某于7月1日开始与程某萍沟通补缴社会保险并陈述“我这也要离职”,同时在收到第一份返岗通知时反问“那这个函件是什么意思?您没有回复,我怎么去办离职”“该交接的也交接了,不知道公司是什么意思?”程某萍未作回复。同时,公司2024年7月5日作出第二份返岗通知书,要求邱某于2024年7月6日上午10点30分返回项目上班并向经理当面说明情况。7月6日为周六,与公司当庭陈述邱某一直都是双休的事实相互矛盾。且根据邮件回执显示邱某的签收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而当天邱某同时收到了公司7月8日邮寄的辞退通知书。综合上述事实,邱某休病假的同时与公司协商补缴保险并办理离职手续,7月4日收到第一份返岗通知时询问公司原因后未得到答复,公司的第二份返岗通知未在其通知的应返岗时间送达,而是与7月8日作出的解除通知同日送达,且7月6日至7月7日为周末休息日,故不足以证明邱某存在旷工的情况。公司认定邱某旷工,并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邱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应否支付邱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公司主张邱某未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构成旷工,故公司系合法解除与邱某的劳动关系。然而根据双方认可的微信聊天记录,邱某于2024年6月26日、6月27日均向项目经理请病假,后在线上协助工作,于7月1日就补社保问题与公司沟通并表明离职意向,7月4日收到第一份返岗通知书后询问公司原因后未得到答复,第二份返岗通知与辞退通知书均于7月10日送达。双方均认可就补社保问题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在案其他证据亦未能显示6月28日至7月10日之间公司就邱某未到岗提出异议并沟通的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与邱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