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备车辆、按件计酬且有偿承揽的货车司机,能否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罗义昌
2025-08-20
来源:


撰写丨罗义昌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主任

主编丨罗义昌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主任


裁判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的《承揽服务协议》,但劳动者自备工具、按件计酬,收入浮动,无人身及经济从属性,且劳动者主张的打卡行为与报酬无关联,不足以证明劳动管理关系

情简介:

史某某2024年4月1日在快驴平台注册,与天津某某公司(以下称公司)签订《邦运网货平台承揽服务协议》,约定公司不对史某某进行任何人身管理,史某某亦无需遵守公司任何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史某某仅通过公司网货平台提供有偿货物承揽服务,其将货物按约定运抵目的地且经系统确认后,公司按照网货平台指定的线上支付方式于次月15日前向史某某支付上一月确认收货的全部运单涉及的费用。公司对史某某工作时间没有要求,亦不要求其打卡。史某某工作过程中在物流仓库内拉货,使用的厢式货车系原告自有。

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向史某某支付劳动报酬1,904.98元。

2024年11月8日,史某某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2日受伤之日存在劳动关系

2024年12月27日,该委作出决定书,决定终止。

史某某不服,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争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史某某提交线上基础配送费清单,显示其在劳动期间的收入。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另查,史某某于2024年5月2日2时报警,称其在2024年4月12日1时30分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工作的时候被液压车压倒导致右足舟骨骨折。

史某某2024年4月12日受伤后,即进入上海市某某医院治疗,于2024年4月2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足舟骨骨折等症,史某某自受伤后未再返回工作。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史某某与公司签有《邦运网货平台承揽服务协议》,该协议明示否定双方系劳动关系,史某某已签字确认,故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合意。根据上述服务协议规定可知,史某某的报酬按件结算,所谓考勤管理也与史某某的月收入水平无直接关联,不能证明其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史某某用以从事劳动的主要生产工具,即车辆,系史某某自行提,史某某提交的劳动报酬支付记录,支付人不明,与公司认可的支付记录不能对应,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劳动报酬完全由公司支付。综上,史某某与公司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不能证明在工作过程中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难以确定史某某与公司存在人身从属性、经济依附性,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明确办理入职手续,史某某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邦运网货平台承揽服务协议》,约定史某某系为货物需求方提供货物承揽服务的实际承运人,并非为某甲公司提供劳动力。结合史某某的举证材料以及上述服务协议的规定,史某某的报酬按件结算,且每日金额不同。此外,某甲公司未对史某某进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培训,史某某亦未证明某甲公司对其进行了劳动管理。一审法院基于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合意,且双方不存在人身从属性、经济依附性,认定史某某与某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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