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病假,单位不予批准,是否属于旷工?

罗义昌
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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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劳动者因患病提交请假手续及建休证明,用人单位以不同意劳动者请假,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

申某与天津市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自2019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

申某在职期间多次休病假。

2024年1月29日,公司作出并由公司人事杜某向申某发送《限期返岗通知书》,通知申某于2024年2月2日前返回工作岗位,如逾期未返岗,将于2024年2月2日起视为旷工。

2024年1月30日,申某向杜某发送2024年1月30日病假材料,该病假材料建议申某休息一周。

2024年1月31日,杜某告知申某医疗期届满,如未按时返岗,按旷工处理。

2024年2月5日,申某向杜某发送2024年2月5日病假材料,该病假材料建议申某休息两周。杜某回复:“您的医疗期届满,根据相关规定及公司管理规章制度不予批假,且现在已属旷工状态。”

2024年2月6日,公司向申某作出并发送《旷工通知书》,因申某未按时返岗,通知申某自2024年2月2日起旷工。

2024年2月7日,公司向申某作出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申某自2024年2月2日起一直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申某的劳动关系。

2024年3月22日,申某向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24年7月3日,该委裁决公司支付申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主张系因申某2024年2月2日至2月6日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合法解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2024年2月2日至2月6日,申某患病属实,且医院出具建休证明,申某提交请假手续,公司以该期间申某旷工为由,解除与申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申某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申某因患病向公司提交请假手续,并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建休证明,公司以不同意申某请假,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足,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支付赔偿金,该处理意见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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