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机构开除违纪学徒,能否追偿学徒的专项培训费用?

于琨 罗义昌
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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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案情简介

代某于2020年7月18日入职天津某美容养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次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本公司同意聘请代某为公司合同工,职位学徒,合同有效期为1年,从2020年7月19日至2021年7月19日止。薪资待遇:1.学徒工资全勤800,未全勤扣200。2.二个月后考核,公司视考核结果涨工资。3.培训美甲美睫护肤技术(不满1年工作,中途离开,代某本人需要支付美甲2800元,美睫2800元,护肤12000元,学费总共17600元全款)。”另外,合同中还对店规纪律、员工准则、安全与保密作出约定。

2020年8月25日,双方因请假休班发生矛盾,代某于离开公司公司后未再回去工作。

2020年8月29日,公司曾通过微信向代某发送《催告函》,《催告函》的主要内容为:代某未获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影响了公司当天正常营业,由于代某不满1年离职,需支付17600元培训费,如不支付,将向法院起诉代某。代某收到《催告函》后仍未能就双方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9月10日,公司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代某向公司支付培训费17,600元。

2020年9月17日,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公司遂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提交代某笔记本、员工证明,证明公司对员工收费标准一致,由经理对每位学员进行了培训。代某质证认为,笔记本系代某在其他地方的学习笔记,部分内容不是代某笔记,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提交的笔记本中代某认可属于其笔记的部分真实性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请假、返岗上班问题发生分歧,代某在接到公司发送的《催告函》后仍不积极妥善处理矛盾,致使公司提起诉讼。依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代某在公司处工作未满1年,代某应当向公司支付约定的学费。代某不支付学费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代某应于向公司支付培训费17,600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双方劳动合同关于培训费约定是否有效;2.代某应否支付公司培训费及数额。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代某职位为学徒,公司对代某进行美甲美睫护肤技术培训,如工作不满一年离开,代某需支付学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双方因请假、返岗上班问题发生矛盾,代某未再到公司处工作,代某应支付相应的学费。根据双方陈述及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前均认可就技术培训,如未干满一年需支付学费等问题进行过协商,且双方均认可培训时间为两个月,之后进行考核,且依据微信聊天记录、学习笔记等证据,代某确实在公司处进行了学习,时间为自2020年7月19日至8月25日,时间尚未满两个月,未完成全部学习培训,故一审认定由代某支付全部学费欠妥,应按照实际学习时长按比例支付学费,法院酌定代某应支付公司学费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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