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每月上26天的网约车司机主张加班费还被驳回,因为什么?

罗义昌 于琨
2024-09-25
来源:
裁判要旨:网约车司机不同于普通用工模式,其工作岗位的劳动报酬与工作时间相关,超出工作时长的部分系由劳动者自主决定,提成工资本身具有加班费的性质,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20年5月23日入职安徽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下称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自2020年5月23日至2023年5月22日的劳动合同,刘某被派往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从事开网约车工作,约定为不定时工时制,每月上26天,单休,每周任选一天休息。每天要求在线8小时,上午7点-9点,下午5点到7点必须在线,其他4个小时自选。
2021年8月6日,公司以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向刘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1年8月9日,刘某收到上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后,刘某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5月23日至2021年8月9日单休加班费12,800元、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3,600元、延时加班费5,673元。
该委裁决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
刘某不服,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刘某主张公司所称的不定时工时许可审批系早几年取得的,且不是在天津市取得的,且系九十人工作的审批手续,其最少每周有五百人加班。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从事岗位为网约车司机,网约车系新型用工模式,相比传统工作模式,司机工作自由度较高,受用人单位管理支配程度小,具体而言相比普通用工模式,网约车具有时间自由、地点自由、加班自由等特点。网约车司机工资组成中,还可以从每一笔订单中获取相应提成,且订单多少与所获提成密切相关。提成工资本身即具有加班费的特点,多劳多得,获取更大收益的体现,据此用人单位并未侵犯劳动者休息权利。刘某虽主张公司所称的不定时工时许可审批系早几年取得的,且不是在天津市取得的,且系九十人工作的审批手续,其最少每周有五百人加班。但从这种新型用工形式来看,其工时执行确实符合不定时工时的特征。故对刘某主张的全部加班费,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所主张的加班费是否具有相应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为不定时工时制,结合刘某网约车司机的工作性质以及劳动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应当认定双方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至于该工时制的备案情况应为行政管理范畴。网约车司机为特殊岗位不同于普通用工模式,工作岗位的劳动报酬与工作时间相关,超出工作时长的部分系由劳动者自主决定,提成工资本身具有加班费的性质。故一审认定结果正确,刘某主张加班费的上诉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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