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又犯这个错误,赔了

罗义昌 魏希羽
2024-08-27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以自身名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后未积极协助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由此导致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21年7月28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在河西区试岗。
2021年8月12日,陈某转正后在河西区门店任店长。
2022年1月3日,公司主动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
2022年5月23日,陈某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给付2021年8月28日至2022年1月3日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失业金损失9060元。
该委未予受理。
陈某于是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另查明,案外人天津某阳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公司为陈某交纳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社会保险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失业保险金损失的诉讼请求。陈某已经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在非因陈某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后,陈某具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结合本案案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为陈某交纳社会保险费,在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后亦未积极协助陈某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由此导致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应由公司负担。陈某主张的损失金额未超过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期限,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和查明事实,能够认定陈某入职公司期间,公司未以自身名义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而委托案外人为陈某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亦未为陈某协调办理相关手续致使陈某不能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故陈某主张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应予支持。
阅读175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