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认定劳动者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仅应审查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白某于2000年3月2日入职某乙集团。白某与某乙集团签订过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年12月18日至2010年3月2日,后双方自2010年6月5日起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与白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6月5日至2033年10月21日,2012年1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2023年2月22日,某乙集团向白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白某在某店任职总经理期间,某甲公司流程操作,没有邮件及微信向上级报备审批的情况下,直接将社区售卖营业款私自用于支付其他付款,某乙公司制度,根据《员工手册》第9.4处罚的类别及引起相应处罚行为条款中相关规定,自2023年2月20日给予白某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后,白某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乙集团与公司向白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7477.53元。仲裁裁决后,双方诉争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庭审中查明,自2009年11月起,由公司为白某缴纳社会保险。白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工资由公司发放,考勤由公司进行管理。另,经法院询问,公司称白某违反的是《员工手册》9.4中现金不放入钱箱、挪用公款、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以任何形式私自收取现金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与白某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公司还是某乙集团;二、白某是否属于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三、公司、某乙集团是否应向白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需支付,金额如何计算。一、建立劳动关系并不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前提,劳动关系建立的核心要素仍然是用工,认定劳动者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与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仅应审查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本案中,自2004年11月某乙集团将白某调至公司处工作,白某的工资即由公司发放,考勤管理也由公司负责,后双方更是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自2009年11月起,由公司为白某缴纳社会保险。白某一直在公司处进行工作,直至某乙集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虽然是由某乙集团作出,但白某此后未再到公司上班,公司也未再为白某安排工作,以实际行动执行了母公司某乙集团的决定,应视为公司解除了与白某的劳动关系。综合考虑上述情况,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法院认定自2004年11月30日至2023年2月23日白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示解除与白某的劳动关系的理由为白某在某店任职总经理期间,违反公司流程操作,没有邮件及微信向上级报备审批的情况下,直接将社区售卖营业款私自用于支付其他付款,某乙公司制度,根据《员工手册》第9.4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经法院询问,公司称白某违反的是《员工手册》9.4中现金不放入钱箱、挪用公款、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以任何形式私自收取现金的规定,但根据通知书中的表述,白某是将营业款用于了支付其他付款,而非占为己有,并不符合《员工手册》中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且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实白某存在手册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公司解除与白某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三、关于经济赔偿金数额,2000年3月2日白某入职某乙集团,2004年11月某乙集团将白某调至公司处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计算白某工作年限时应连续计算,由于白某工作时间跨越2008年前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故白某2008年后工作时间计入该法规定的赔偿金年限,2008年之前工作时间计入经济补偿年限,经核算,白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7737.12元,故公司应向白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91747.68元。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围绕争议焦点阐述如下: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结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要件综合判断。公司是某乙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两公司存在公司法定义的关联关系。白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公司劳动管理,双方具备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属于劳动关系。认定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审查以下要件:(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规章制度的规定,且该约定或者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3)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事先已经通知工会;或者虽未通知工会,但是在起诉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公司表示,有独立工会,对一审判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方式和计算结果本身没有异议,但认为属于合法解除,支付的前提条件不存在。公司不能证实解除行为符合上述要件,一审法院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1747.68元予以支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