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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打尽,关于试用期的18个法律知识点
罗义昌
2024-08-07
来源:
一、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参考依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九条
二、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参考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三、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参考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四、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参考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五、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参考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六、
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在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
参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七、
追索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十条第八项;《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适用终局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3〕1号)第一条第四项
八、
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只订立试用期劳动合同或待试用期满后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参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指引》(津人社局函〔2019〕102号)第5条
九、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参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十、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参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十一、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
十二、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
十三、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超过试用期的,则不能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23〕7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十四、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用工之前已经向劳动者告知录用条件;(二)录用条件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目的,与工作岗位、工作能力相联系,不存在设定明显不能完成的、超过一般劳动者平均水平的条件,不存在歧视性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之前明确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依据:《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第24条
十五、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依据:《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指引》(津人社局函〔2019〕102号)第2条第2项
十六、
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一条;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号)
十七、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以中止。
参考依据:《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23〕7号)第十六条
十八、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试用期满的劳动者。
参考依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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