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依据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竞聘方案,实施全员竞聘,并根据竞聘结果要求劳动者转岗培训,劳动者不同意转岗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不构成违法。赵某与天津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签订期限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赵某在职期间任铣工岗位。2017年3月1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20年10月16日,公司发布《公司内部全员竞聘上岗实施方案》,要求全员竞聘上岗。2020年10月20日,公司发布竞聘公告、岗位竞聘评分表及标准。赵某报名参加了原岗位镗铣工的竞聘。2020年12月29日,因赵某竞聘上岗失败后不同意参加转岗培训,公司向赵某发出书面《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公司依据上级集团公司要求,于2020年10月进行了全体员工的竞聘上岗,依据全员竞聘综合考评结果,您竞聘排名末尾,竞聘上岗失败。依照集团公司及《公司“六定”改革岗位退出职工安置实施细则》,竞聘上岗失败人员,需转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共享中心,进行转岗培训。公司与您本人协商转岗培训事宜,但因您一直不同意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双方的劳动合同也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经研究讨论,决定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2021年2月9日,公司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9,483元。后,赵某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6732.8元。赵某不服,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庭审中,赵某称,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公司却与其解聘,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查明,根据公司提供的《全员竞聘评分汇总表》显示赵某考评均分为56.667分。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赵某发出通知书,表述赵某不同意转岗并培训,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该通知并无“解除劳动合同”字样,公司向赵某发放了2020年12月的工资,双方的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并未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求赵某转岗培训,符合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赵某拒绝,公司因此不与赵某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过错,赵某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与赵某续签,其主要原因是赵某竞聘上岗失败,且不同意转岗培训。公司不能证明赵某转岗后的工作待遇不低于赵某的原工作待遇;公司也不能证明在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要求与赵某续订劳动合同而赵某拒签,故依法应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赵某曾起诉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公司依据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竞聘方案及相关规定,实施全员竞聘,并根据竞聘结果要求赵某转岗培训,赵某不同意转岗的情况下,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赵某续签劳动合同,故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