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医疗期满继续请病假,公司让等审批结果后又以旷工辞退,可否

罗义昌 于琨
2024-07-19
来源:
裁判要旨:劳动者医疗期满后,因不能归责于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未按时返岗的,用人单位不能径行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
案情简介:
沙某于2021年10月9日与天津某公司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沙某岗位为业务。
2022年5月30日,沙某由库区经理岗变更为业务专员岗。
2022年8月15日,沙某开始休病假。
2023年2月8日,公司向沙某出具了《到岗通知书》注明:
沙某……您于2022年8月15日开始休病假至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您的医疗期将于2023年2月15日期满。现通知您如下事宜:1、请您于2023年2月16日到原岗位报到。2、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私自不到岗,属于旷工行为。未履行请假手续、假期已满未履行续假手续未到岗者,以旷工论处办理。3、如您因自身身体原因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岗,且可以提交正规社保定点医院所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假证明、处方单、收据等,公司将结合您的实际身体状况进行调岗。
2023年2月15日,沙某以微信方式收到上述通知。
2023年2月16日,沙某通过微信方式向公司申请延长医疗期,公司员工答复“好,我报上去了,有结果通知您”。
2023年2月17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注明:
您于2022年8月15日开始休病假至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您的医疗期为6个月,应于2023年2月15日期满。我公司已通过EMS……及微信分别向您送达了《到岗通知书》,要求您于2023年2月16日到原岗位报到。但直至2023年2月17日,您未按要求到原岗位报到。因此,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现通知您如下事宜:1、不同意延长您的医疗期;2、于2023年2月18日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3、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4、按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一周内到公司做离职交接手续。特此通知。(印章)2023年2月17日。
公司同时通过微信及邮寄方式向沙某送达该通知书,其中微信送达日期为2023年2月21日,邮寄送达日期为2023年2月24日。
后,沙某向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该委裁决公司支付沙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8190.31元。
沙某不服,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某集团员工手册》,并主张员工手册适用于该集团旗下全部公司,且已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但并未提供证据。
另查明,沙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实发平均工资为4042.37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提交了《某集团员工手册》,并主张员工手册适用于该集团旗下全部公司,且已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虽然沙某对员工手册进行了签字确认,但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员工手册不能对沙某产生效力,故法院对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不予认定。公司出具的《到岗通知书》要求沙某于2023年2月16日返岗或协商调岗事宜,但通知书亦有如下表述:如您因自身身体原因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岗,且可以提交正规社保定点医院所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假证明、处方单、收据等,公司将结合您的实际身体状况进行调岗。通过沙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在2023年2月16日向公司表示申请延长医疗期,且于2月11日通过微信提交了病假证明书等手续,公司员工亦表示“好,报上去了,有结果通知您”。沙某基于公司的反馈内容及其已提交病假证明书的事实没有返岗,故没有按时返岗不能归责于沙某。公司在此种情况下于2023年2月21日向沙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沙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向沙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6381.33元。
二审法院认为,沙某向公司表示申请延长医疗期,且通过微信提交了病假证明书等手续,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收到信息内容,让沙某等待通知。沙某基于公司的反馈内容及其已提交病假证明书的事实没有返岗,公司在此种情况下以沙某未返岗为由,向沙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沙某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正确。故,确认公司给付沙某赔偿金36381.33元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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