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调岗降薪后,又以劳动者拒绝到新岗报道而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就单方调岗降薪充分举证,否则属违法解除,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应补足工资差额。王某于2015年10月8日与天津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工作岗位为管理岗。2015年10月8日,王某工作岗位变更为公司总经理。2017年3月23日,公司作出[2017]1号文件,决议解聘王某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1日,公司单方将王某岗位调整为行政专员。2017年7月5日,公司又单方将王某岗位调整为二手车专员。2017年8月4日,公司向王某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同日签收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7年6月1日公司安排你担任行政专员,你本人不服从安排没有到岗。2017年7月6日,公司安排你担任销售部二手车专员,并要求你三日内到销售部报到,逾期不到岗,按旷工处理。截至2017年7月31日,你没有按照公司要求到销售部报到,已经连续旷工15天。因连续旷工,公司决定于2017年8月4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后,王某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款63180元及2017年4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差额35149元 。公司不服,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庭审中,公司称调岗依据为[2017]1号文件以及《员工手册》5.1.1和3.1.1,调岗原因为王某作为总经理存在严重失职,导致公司在王某任总经理期间增值税漏缴,受到了国税局追缴部门惩罚。后,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中的2.14.5规定“连续旷工15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日视为严重违纪,公司予以开除并不予以任何补偿”,和2.14.6规定“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后仍不到岗”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王某在本案中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公司是否是违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否应支付王某2017年4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差额。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解聘王某总经理职务,2017年4月11日告知王某解聘决议,根据公司证据显示,其并未将调岗原因向王某告知。是公司单方于2017年6月1日将王某工作岗位调整为行政专员,后又单方于2017年7月5日将王某工作岗位调整为二手车专员。王某任职总经理期间每月工资为12500元,从2017年4月12日至6月,王某工资调整为1950元,2017年7月,王某工资调整为2050元。根据《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19条指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应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调整岗位,或者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岗位的除外,调整工作岗位不应具有歧视性、侮辱性。结合到本案,公司在解聘王某总经理职务后将其调岗至行政专员和二手车专员,并大幅降低工资待遇,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将王某从总经理岗位调整为行政专员和二手车专员岗位系因其不能胜任总经理职务,故公司对王某的调岗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认为王某不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系旷工,并以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公司主张其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调整王某工作岗位、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是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员工手册》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故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王某工资条上的记载,经计算,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前王某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公司应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3180元。根据《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19条,公司单方调整王某工作岗位后,王某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的工资应不低于12500元,公司应支付王某2017年4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差额。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将王某总经理职务调整为行政专员、二手车专员,并大幅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应当就降级、降薪的事实理由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中公司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应当认定其主张事实不能成立。公司违规调岗,后以王某无故旷工为由与之解除劳动关系,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法定责任。关于2017年4月至7月公司无理由对王某降薪,其差额部分应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