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辞退员工被判合法,操作值得参考!

罗义昌 魏希羽
2024-07-04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行使经营自主权调整经营范围,导致劳动者无法按原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之情形。
案情简介:
2004年5月28日,李某与天津某商业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2015年12月2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12月27日起,合同约定李某的工作性质为中国IT响应中心管理工作。
2023年1月29日,公司在其内部网站上发布通知,通知载明
因公司业务调整,随着系统融合调整完成,系统及门店经营设备的日常维护类相关工作后期转移至总部产品线进行负责,数据产品研发类相关工作后期转移至苏宁总部产品线负责,经研究决定,将于2023年2月1日正式停止天津机房的使用,请相关部门做好相应筹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区退租、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
2023年2月2日,公司召开了天津IT机房关闭相关人员安置沟通会,共包括技术管理部基础架构运维组、融合类产品中心前台产品组、数据应用服务部、数据应用服务部运营分析组人员17人。
签到表中李某所属部门为技术管理部基础架构运维组。
同日,公司给李某发出了《告知函》,载明
“劳动合同因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而无法继续履行。在尊重员工自由选择调岗意愿及充分考虑当前公司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提供以下方案调岗机会:方案一:由员工于2023年2月5日18:00前自行申报拟调整岗位。该方案将视公司岗位空缺情况及部门负责人的最终面试结果而定。
方案二:公司在上述时间节点后,统一调配,将您调整至天津区办/门店的岗位,薪资匹配调整后的岗位。安排您于2023年2月6日至天津海光寺店面试,岗位为门店生鲜,薪资视面试岗位通过重新核定。如双方未能就上述方案一、二达成一致意见的,公司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相关内容,在提前30天通知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按N支付法定经济补偿。”
后,李某未自行申报拟调整的工作岗位,并于2023年2月6日向公司提交了《拒绝调岗通知书》。  
2023年2月8日,公司向李某发出了《第二次协商调岗沟通函》。载明:
截止至2023年2月6日,公司收到了您仅就上述方案二中提及的岗位的《拒绝调岗通知书》;关于由员工可以自行申请拟调整工作岗位的方案一,公司一直未收到您的明确回复。现再次通知,请您于2023年2月9日12:00前,以附件《新岗位申请表》的方式,至天津/山东区人力资源部确认方案选择及相关手续办理。……如在2月9日12:00前您仍未回复则视为双方最终未能就协商调岗达成一致。届时公司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相关内容,在提前30天通知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按N支付法定经济补偿”。
2023年2月10日,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李某的入职日期为2004年5月28日,通知李某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于2023年3月12日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4月4日,李某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33620.43元。
该委裁决公司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70715.09元。
李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函》、《协商调岗沟通函》,证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方式及就劳动合同变更与李某协商的事实。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因业务调整关闭天津机房,属于企业内部经营调整,应认定为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范畴。
公司提供证据可以证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情形。
公司提前告知了李某等劳动者,且附方案中亦有新的岗位申请表给予劳动者相应选择,现其与劳动者就变更工作岗位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其已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公司因调整经营范围等,停止了天津机房的使用,导致李某无法按原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情形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同时,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在上述事实发生后,公司为李某提供了相关调岗方案进行协商,后双方未能就变更工作岗位达成一致意见
据此,公司采用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方式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李某主张被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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