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将“2021”改为“2022”,以此作为拒付未续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理由,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裁判要旨: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能证明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系因劳动者的原因造成,亦不能证明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系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者主张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蔡某于2018年6月21日入职天津某有限公司,任操作工。2022年7月11日,蔡某微信告知公司工作人员辞职一事。此后,蔡某提交公司《辞职信》,上载因个人原因辞职,落款时间为2022年7月14日。2023年3月8日,蔡某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6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036元。后,该委裁决公司支付蔡某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4月20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199元。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诉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庭审中查明,公司与蔡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对合同期满日“2022”双方存有争议。后,蔡某申请鉴定,经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上述“2022”末位数字“2”被修改过,存在变造事实。公司抗辩称系在蔡某知情且同意情况下对原劳动合同做出的修改。另查明,蔡某自2022年4月20日起请事假至离职,公司未支付该期间工资,缴纳了蔡某该期间的社保费用。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期间,蔡某应发工资共计43036元。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至本案,经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0日,此后未再续签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至2022年6月21日,双方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公司应支付蔡某2021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现蔡某主张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计算为43036元,法院予以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为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仲裁时效。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续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将原合同的终止时间进行修改,既未在修改处签章确认,又没有写明修改劳动合同的真实日期,不能证实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系因蔡某的原因造成,也不能证实系双方协商修改的终止时间,一审法院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支持金额未超过规定标准,蔡某认可一审法院判决,法院对该判决项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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