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嫌员工工作慢、询价不如别人将其辞退,员工告上法庭,看谁是最后赢家?

罗义昌
2024-06-28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能充分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径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属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
邢某于2021年5月6日入职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处,从事采购工作,约定月工资5000元。
2021年6月4日,公司因邢某工作慢、询价不如别人,告知其2021年6月7日不要再上班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后,邢某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额外支付邢某一个月工资5000元(代通知金)及补偿金2500元
该委驳回了邢某的该请求。
邢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邢某主张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但没有调工调岗,没有提前30日通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主张邢某工作慢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告知邢某解除劳动关系。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邢某主张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但没有调工调岗,没有提前30日通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主张邢某工作慢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邢某不能胜任工作,故其主张与邢某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双方均认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计算基数为5000元,故公司应支付邢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000元(5000元×0.5个月×2倍)。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均未就公司向邢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上诉,判决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
对于邢某主张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因本案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故其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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