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被判败诉,基本都是这个理由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就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充分举证的,属违法解除。王某于2021年8月26日入职天津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开发经理,从事选址工作。2022年4月1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后,王某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816元。王某于是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庭审中,公司称通过对王某在职期间的工作进行了考核,王某未能完成绩效考核的要求,不能胜任该项工作,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试图与王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基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条第六款,公司可以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且向王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说明了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及做好工作交接等事项。王某辩称,其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前,未收到任何不能胜任工作的通知。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816元。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公司主张因王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以王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予以确认。根据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公司应当给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数额,并无不当,予以确认。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