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医疗期满被公司以旷工辞退获法院支持,看看公司的操作
裁判要旨:劳动者医疗期满,经用人单位通知复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的,用人单位按旷工处理并予以辞退的,并无不当。刘某于2008年3月10日入职天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双方于2010年4月10日续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刘某)应严格遵守公司(甲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各项公司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确认填写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乙方法定地址。如果乙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造成联系障碍,由乙方负责。2017年12月12日,公司向刘某作出《医疗期满复工通知》,主要记载:
您自2015年4月1日申请病假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至2015年12月31日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医疗期,但公司截止到2017年5月,一直按病假处理,发放病假工资。
现特通知您于2017年12月18日前到原岗位报到继续上班,逾期不到视为旷工,返岗时请带齐您患病的病历和医院出具的合法休息的诊断证明,此通知送达之日视为员工签收。2017年12月21日,公司通过短信送达该通知至刘某手机。2020年10月21日,公司向刘某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记载:由于你于2017年7月1日至今连续旷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三章处分中旷工5日及以上者所规定,决定自2020年10月21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次日,刘某收到该通知。
2021年10月22日,刘某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判令公司支付2008年3月至2017年6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475元。刘某不服,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庭审中,刘某提交证据《考勤管理办法》,拟证明其按规定履行了请假手续,不存在旷工行为。公司认可有此规定,但规定明确员工病假除提交材料,还应经过审批,刘某后续病假公司未收到相关材料,亦未得到审批。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患病医疗期满,公司已通过多种方式,将《医疗期满复工通知》送达刘某。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用人单位管理,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通知刘某返岗上班,刘某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劳动纪律,返岗工作。刘某一直未返岗,公司按旷工处理并予以辞退,并无不当,刘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在医疗期满后,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其送达了复工通知,但其并未按通知要求到岗,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定,不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现刘某以其履行了病假手续,不存在旷工行为,主张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