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据集团的制度辞退员工获支持,看看法院的理由!
裁判要旨:集团公司制定的要求适用于集团下属各单位的规章制度,已向其下属单位的劳动者履行公示告知程序的,可以作为处理下属单位劳动争议的依据。金某与东莞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3年5月16日。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承诺在受雇期间,“不得投资于本甲方的客户、供应商、商业竞争对手或甲方目前或可能的产品或服务有竞争的产品或服务项目(包括以亲属或朋友名义从事该投资行为)”。2021年11月10日,公司微信通知金某在内的员工,“根据集团要求,2021年度利益冲突申报。现跟大家更新各部门的完成情况,请各位跟进区域人员按时完成申报”金某回复“已申报”。2022年2月25日,公司询问金某,“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刘XX和你是什么关系?”“2021年度利益冲突你有申报吗?”金某回答,“是我妈妈”“没申报,没接触这方面的”。后,公司在征询工会意见后通知金某,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纪一事,依据员工手册107.34、107.46条规定,予以解雇处分,自2022年3月17日生效。后,金某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166.15元。仲裁裁决后,金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庭审中,金某抗辩称利益冲突申报制度系集团制定,不适用于公司,且该制度未向其通知或培训等,对其不具有效力。庭审中查明,《避免利益冲突政策准则》及利益冲突申报制度系集团公司自2020年度开始实施的,公司作为集团公司旗下中国特殊业务单元“XXX”下属的公司,亦要求适用上述规定及制度。集团员工手册第107.46条规定,“本手册规定的欺骗公司的不诚实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或伪造的身份证、学历证、病假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文件或证书,或瞒报/假报工伤,或假冒他人签名,或盗用印章,或做伪证,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如篡改或伪造价格、记录、账目、文件等资料。金某在员工手册签阅记录上签字,该签阅记录载明,“本人已参加《员工手册》的培训学习,充分了解并同意遵守该手册载明的各项内容,本人知悉可通过公司长期公示的OA系统或公告栏随时查阅该手册内容”。另查明,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由金某负责客户维护工作。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金某没有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利益冲突申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经征询工会意见,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金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系以金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依据《员工手册》第107.46/107.34条规定,与金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此,公司主张金某存在其母亲在与公司存在分销业务关系的公司中任职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且金某在年度利益冲突申报时隐瞒该情况,并未对此如实申报,属于《员工手册》107.46规定的欺骗公司的不诚实行为,故根据该条规定对金某予以解雇。金某则主张利益冲突申报制度系集团制定,不适用于公司,且该制度未向其通知或培训等,对其不具有效力。法院分析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避免利益冲突政策准则》及利益冲突申报制度系集团公司自2020年度开始实施的,公司作为集团公司旗下中国特殊业务单元“XXX”下属的公司,亦要求适用上述规定及制度。同时,金某虽主张其并未就上述政策指引及申报制度进行培训学习,并不了解规章制度内容,但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每年度申报工作的通知及金某进入申报系统后,均会要求金某仔细阅读申报指引,据此金某理应明确知晓相关规范制度及申报要求。现金某确实存在隐瞒利益冲突事项、未如实填报的行为,公司经征询工会意见,以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金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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