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获赔2n后,能否再主张代通知金?

罗义昌
2024-06-07
来源:
裁判要旨:代通知金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关用人单位无过失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案情简介:
天津某控制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以公司因疫情减员等原因与苗某解除劳动关系
苗某提起仲裁后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苗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1623.48元
2021年3月24日,苗某又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6653元
2021年7月20日,该委裁决驳回苗某的该请求。
苗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称苗某在另案起诉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2021年10月8日作出生效判决确认公司应向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综上,因代通知金和赔偿金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只有当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与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才可要求单位支付代通知金,鉴于合法与违法两种状态不能同时并存,故法院支持了苗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也就不存在代通知金,苗某的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支付苗某代通知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苗某和公司均认可公司2020年4月与苗某解除劳动关系为违法解除,故法院认定,公司与苗某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应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对苗某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苗某主张代通知金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阐述如下:
代通知金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关用人单位无过失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有生效判决认定本案公司向苗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苗某在本案又主张代通知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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