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胜任工作且在安排培训期间请假未参与,公司能否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未完成培训计划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王某于2022年2月10日入职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为销售外勤。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连续三个月未完成指标,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2022年9月21日起,公司因王某业绩不达标,针对王某开展为期五天的培训。2022年9月22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公司规章管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和《劳动法》,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王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解除理由为:“1.王某虚假报销;2.着装不规范;3.未完成公司绩效指标”。后,王某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881.6元。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另查明,培训日期为2022年9月20日至9月26日,公司在2022年9月22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日处于王某培训期内。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事由包括未完成公司绩效指标。关于未完成公司绩效指标,未完成业绩指标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举证证实王某不能胜任工作,于2022年9月19日组织业务培训后又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对于赔偿金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王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应发平均工资4571.4元,工作超过六个月未满一年计算2个月工资,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142.8元,王某主张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向王某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解除理由为虚假报销、着装不规范及未完成公司绩效指标。其中,未完成公司绩效指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公司主张因王某业绩不达标,公司为王某制定了五天的培训计划,该培训主要针对王某;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培训日期为2022年9月20日至9月26日,公司称王某在参加第一次培训后,第二日请假未参与后续培训。但公司在2022年9月22日即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日仍处于王某培训期内,公司在王某未完成培训计划且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下,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判决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一审判决认定的王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应发平均工资4571.4元,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42.8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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