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载明工资标准的协议,能视为劳动合同吗?

杨叶萍 罗义昌
2024-05-22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协议,缺乏构成劳动合同必备的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双方权利义务等基本要素的,不应认定属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汤某于2020年8月7日入职天津某门业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6月17日,汤某自行离职
后,汤某向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6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4591.50元
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诉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抗辩称曾多次要求与汤某签订劳动合同,并出示《劳务协议书》范本,但汤某拒绝了
于是,公司便出具《协议》尽可能给予劳动者保障,这也证明了汤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也不会出具该《协议》
其次,汤某并非一个善意的劳动者,其分别在全国各省份都有与该案高度雷同的情形及诉讼请求,据此可以认定,汤某系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并借法律牟利,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庭审中,汤某提交了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出具的协议一份,上面仅载明汤某工资标准
另,公司提交了汤某在职期间的工资表,汤某对该工资表的真实性无异议。
经查,汤某提交的视频证据中,在其与公司管理人员交流过程中,公司明确表示与员工均未签订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汤某主张支付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汤某2020年8月7日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抗辩称多次要求与汤某签订劳动合同汤某拒绝签订且汤某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索要二倍工资为由多次提起诉讼,故汤某相对一般劳动者而言对自身权利有更多了解
法院认为签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义务,且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要求与汤某签订劳动合同而汤某拒绝签订的事实,故对于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公司应当向汤某支付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6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4591.50元
二审法院认为,2020年8月7日公司出具的协议,虽然包含汤某工资支付标准,但缺乏构成劳动合同必备的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双方权利义务等基本要素,不足以认定属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且在案视频证据中汤某在与公司管理人员交流过程中,公司明确表示与员工均未签订劳动合同,虽然一审中公司提供《劳务协议书》范本,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汤某在未签订劳动过程中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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