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公司未发放夏季工作服为由辞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吗?

2024-04-23
来源:
裁判要旨: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应证明用人单位的劳动环境差、没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甚至有危及员工生命健康等因素的存在。

案情简介:

杜某于2021年8月9日入职天津市某有限公司,岗位为玻璃钢车间工人,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

2022年6月15日,因公司始终未给杜某发放夏季工服,杜某提交书面离职申请。

2022年6月17日,杜某离厂,并于6月23日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于2022年6月25日签收。

2022年11月18日,杜某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2021年8月9日至2022年6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800元

后该委驳回了杜某的该项仲裁请求。

杜某不服,诉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以下称“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夏季工作服系普通工作服并无防护作用

经查,杜某在离职申请单中明确系因公司未给其发放夏季工作服而主动离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杜某主张离职原因系公司未发放夏季工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故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公司辩称系杜某主动辞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主要是指劳动环境差、没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甚至有危及职工生命健康等因素的存在等,杜某主张的未发放夏季工服的情节,不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情况,故对杜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杜某在离职申请单中明确系因公司未给其发放夏季工作服而主动离职,双方认可夏季工作服系普通工作服并无防护作用,杜某并未举证证明属于公司未向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情形,故杜某该上诉意见,法院亦不予支持。


阅读37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