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四次劳动合同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合法吗?

周增禄 罗义昌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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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劳动者于劳动合同到期后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但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且不提供劳动条件并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属于违法终止。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7年6月1日入职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从事客服主管工作岗位,双方先后四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2年1月1日起,公司取消王某的打卡权利,不予提供工作条件,并口头辞退王某。

2022年1月17日,王某申请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156元

该委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和王某双方均认可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各月应发工资数额。

另查明,王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曾向公司负责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王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415.6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赔偿金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王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曾向公司负责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公司未与其订立,且于2021年1月1日起取消王某考勤打卡资格,并在相关部门给王某办理了退工手续,登记的终止解除合同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从上述证据可以确认,公司在与王某的劳动合同2021年12月31日到期后,在王某申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拒绝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违法。

另由于2022年1月1日公司已经取消王某的出勤打卡资格,王某称其在不能打卡的情况下,仍坚持工作至2022年1月7日,但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此事实,且公司亦不认可,故一审法院对王某称其在公司处一直工作至2022年1月7日的主张不予采信,法院确认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法院查明,王某在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415.6元。王某于2017年6月1日入职,2021年12月31日离职,工作年限为4年6个月,经核算,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156元(5415.6元/月×5个月×2倍)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王某于劳动合同到期后向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但公司未与其订立,且于2021年1月1日起取消王某考勤打卡资格,并在相关部门给王某办理了退工手续,登记的终止解除合同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根据上述事实,一审法院确认公司违法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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