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作为补偿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若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竞业限制适用于哪些员工?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可依照《公司法(2023修订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将“高级管理人员”界定为“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离职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即竞业限制期限,从员工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 2 年。
4、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对补偿金标准进行明确约定的,则用人单位须按照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作为月补偿金标准。
若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自2023年11月1日起,天津市最工资标准为2320元)。
5、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未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者可否获得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只要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业务,并且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6、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一)支付违约金或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或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一般情形下,损失赔偿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只能择一主张。对于实际损失的认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将会得到法院或仲裁的支持。
(三)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是否应当返还用人单位已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对此并无明确法律规定。
司法实践中,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则用人单位的该主张得到法院支持的概率会相对较高。
如2023年天津高院最新发布八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03号“某水产饲料公司诉高某劳动争议案”,法院生效裁判:酌定高某向某水产饲料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部分违约金并要求高某返还该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7、竞业限制协议如何解除?
(一)用人单位解除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需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二)劳动者解除
在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法律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